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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全民,沒有最新技術,沒有影帝,沒有行政院,沒有國小國中,也沒有台語、原住民。

新華社近日發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在201
5年11月發佈的《在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的45條禁用詞語基礎上,新增57條
內容。當中對台灣事務的報導詞語有嚴格規定,除徹底否定台灣的國家地位,連「台語」
、「中華民國」跟「福爾摩莎」也不准使用,只能說「閩南語」跟「台灣地區」;該規定
還明令「『九二共識』不可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

在新規定中還列出38個「裝逼、草泥馬、特麼的、瑪拉戈壁、爆菊、齊B短裙、蛋疼、綠
茶婊、屌爆了、已擼、媽蛋、我靠、碧池、你妹」等38個不文明用語;在表述民族宗教類
詞語時,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台灣」與「祖國
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強調「不得
弄混」。

以下為最新修訂版全文:

一、時政和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
」「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
等詞彙。

2、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
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彙。

3、醫藥產品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
癒率」等詞彙,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
技術」 「最高技術」 「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彙。

4、通稿報導中,不使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彙,
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慎用「親自」等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
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闆」。

7、報導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導中,不使用「死難者
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餘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導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臟話、黑話等。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
行縮略後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近
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彙,我
社報導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如果報導中因
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彙時,均應使用引號,並以括號加註,表明其實際內涵。

10、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裝逼、草泥馬、特麼的、撕逼、瑪拉戈
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
、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
、碧蓮、碧池、然並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屍國、滾粗。

二、法律法規類

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屬;案件涉及
的未成年人;採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嚴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涉及這些人時,稿
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
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
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
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6、囯務院所屬研究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為「國務院
」。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幹部可稱作「大學
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幹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籤式
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
「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
」「副署長」。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
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
,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中共黨內與黨外的區別,已經約定俗成
,可繼續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三、民族宗教類

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
,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
」不能簡稱為「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為「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
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
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
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為了區
別和避免誤解,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即使用兩節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
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

30、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

32、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
港、澳門是「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應注意以「國家和地區」來限定。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地與香港、澳
門簡稱為「內港」「內澳」,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
滬港(澳)」等。

34、「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
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將港澳台居民來內地(大陸)稱為來「中國」或「國內」。不得說「港澳台遊客
來華(國內)旅遊」,應稱為「港澳台遊客來內地(大陸)旅遊」。

36、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中央有關部門負
責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考察」或「訪問」。

37、稱呼包含香港、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應統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等,不得稱為「成員國」。

38、在囯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如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
為「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簡稱為「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簡稱為
「香港隊」。

39、區分「香港(澳門)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門)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
(澳)的全體人員,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
後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

40、區分國境與關境概念。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範圍,從國境的角度講,港
澳屬「境內」;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從關境的角度講,
港澳屬單獨關稅區,相對於內地屬於「境外」。內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故內
地人員赴港澳納入出國(境)管理。

41、將港澳台業務單列為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範管理,將往來內地及港澳台之間的
交通線路稱為「港澳台航線」或「國際/港澳台航線」;將手機「港澳台漫遊」業務單獨
表示,或稱為「國際/港澳台漫遊」,也可稱為「跨境漫遊」或「區域漫遊」。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划入外國企業,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

43、內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籤訂的協議文本等不得稱為「條約」,可稱為「安排」「協
議」等;不得將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於內地與港澳。

44、涉及內地與港澳在司法聯繫與司法協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地依照
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助」「國際
司法協助」「中港(澳)司法協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際司法協助」或「內地與香港
(澳門)司法協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範衝突,應使用「管轄權衝突」「法律衝
突」等規範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範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
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
、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
說「受殖民統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

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
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
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
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不稱「佔中三子」,應稱為「非法『佔中』
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佔中三醜」;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
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
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
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
「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 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
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50、不使用「台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
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
等,可變通處理。如對「總統府」,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
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其為「
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對「台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
門」「台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台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
中央銀行」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台灣地區金
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
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
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
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對「總
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
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
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台灣地區
民意代表」。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
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
接稱呼。

52、「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
可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
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於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不用加引號,但台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台灣地區省、市、縣行政
、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
,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
中國共產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於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
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56、對台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台
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
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
樣的名稱須回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如台灣「中華航空」「
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
的台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議台灣方面召集人」「台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

59、對台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
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灣清華大學」「台灣交通大學」「台北故宮博
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宮」的說法。

60、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
灣大學」,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囯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台灣金門縣、台灣連江縣(馬祖
地區),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於福建離島,不得稱為「台灣
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
台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對台灣所謂「憲法」,應改為「台
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
律」改稱為「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如果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
並冠之「所謂」兩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
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
護問題」等。

64、兩岸關係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
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
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
「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
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

66、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囯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
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囯台灣
」。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需事先請示外交部和國台辦。

67、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
北單獨關稅區」)。2008年以來經我安排允許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大會、國
際民航組織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台灣代表團為「中華台北」 。

68、海峽兩岸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活動」。台灣與港澳並列時應稱「港澳台地區」
或「台港澳地區」。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
中、澳、台」「中、港、澳、台」之類的表述,應稱為「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
澳門」「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不使用「兩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國大陸投資,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
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與此相對應,我有關省、區
、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70、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但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心理感受,現在一般不稱「台灣省」,多
用「台灣地區」或「台灣」。

71、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
「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去中國化」「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等。

72、對台灣教育文化領域「去中國化」的政治術語,應結合上下文意思及語境區別處理。
如「本土」「主體意識」等,如語意上指與祖國分離、對立的含義應加引號。

73、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佔和殖民統治不得簡稱為「荷治」「日治」。不得將我中央歷
代政府對台灣的治理與荷蘭、日本對台灣的侵佔和殖民統治等同。

74、涉及到台灣同胞不能稱「全民」「公民」,可稱「台灣民眾」「台灣人民」「台灣同
胞」。

75、不涉及台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
於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陸改革開放」「大陸流行歌曲排行榜」之類的提
法,而應使用「我國(或中國)改革開放」「我國(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
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涉及全國
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之後加括號注明「未包括台
灣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後)」或「新中囯成立前(後)」提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提法。

78、中央領導同志涉台活動,要根據場合使用不同的稱謂,如在政黨交流中,多只使用黨
職。

79、中台辦的全稱為「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台辦的全稱為「國務院台灣事務辦
公室」,可簡稱「中央台辦(中台辦)」「國務院台辦(國台辦)」,要注意其在不同場
合的不同稱謂和使用,如在兩岸政黨交流中,多用「中央台辦(中台辦)」。

80、「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為「海協會」,不加「大陸」;「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
可簡稱為「海基會」或「台灣海基會」。海協會領導人稱「會長」,海基會領導人稱「董
事長」。兩個機構可合併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兩會為「白手套」。

81、國台辦與台灣陸委會聯繫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得稱為
「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82、對「九二共識」,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一個中國原則、
一個中國政策、一個中國框架不加引號,「一國兩制」加引號。

83、台胞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台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或「經第三國
回台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台灣)」。

84、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
得使用或出現「台語」字樣,如對台灣歌星不能簡單稱為「台語」歌星,可稱為「台灣閩
南語」歌星,確實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及台灣所謂「國語」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涉
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使用「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

85、對台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可統稱為台灣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
人」「泰雅人」。在國家正式文件中仍稱高山族。

86、對台灣方面所謂「小三通」一詞,使用時須加引號,或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
區直接往來」。

87、對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88、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89、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在涉及新疆分裂勢力時,不使用「疆獨」「維獨」

五、國際關係類

90、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
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
「亞太經合組織成員(members)」「亞太經合組織成員經濟體(member economies)」
。應使用「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不應使用「亞太經合組織峰會」。台方在
亞太經合組織中的英文稱謂為 Chinese Taipei,中文譯法要慎用,我稱「中國台北」,
台方稱「中華台北」,不得稱「中國台灣」或「台灣」。

91、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
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或使用縮寫「DPRK" 。

92、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但充分尊重有關國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將自己稱為「伊斯蘭國家」。

93、在達爾富爾報導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民兵武裝」或「部族武裝」。

94、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
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導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為「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96、公開報導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
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
進組織(成員)」,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成員)」。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東等的報導中,不要使用「十字軍(東徵)」等說法。

98、對國際戰爭中雙方戰鬥人員死亡的報導,不使用「擊斃」「被擊斃」等詞彙,也不使
用「犧牲」等詞彙,可使用「打死」等詞彙。

99、不要將哈馬斯稱為恐怖組織或極端組織。

100、一般情況下不使用「前蘇聯」,而使用「蘇聯」。

101、應使用「烏克蘭東部民間武裝」不使用「烏克蘭親俄武裝」「烏克蘭民兵武裝」「
烏克蘭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帶一路」戰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帶一路」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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