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姓受害者: 我是受害者,我不知道怎麼處理,有誰知道能怎麼做?

蕭姓學姊: 我聽說系方可以成立工作小組讓大事化小說不定可以保護你不會受到多次傷害

夏姓院長: 我們有能力和人才,成立系上工作小組優先於性平會來處理吧!但是蕭姓學姊你不可以再介入這件事。

輔大性平會: 我們第一時間無法透過系方和受害者取得聯繫,因系方承辦人轉達當事人拒絕校方協助

朱姓男友: 院方居然要成立工作小組而非直送性平會想吃案,一定要發FB譴責

系方工作小組: 來開個200人討論會證明我們不應被汙名化

輔大校長: 不照往例走而導致輿論嘩然,我要切割做出這種決策以至於嚴重傷害校譽的院長

巫姓受害者: 我是受害者,因為在受傷的同時做的一些選擇,而導致幫助我的人受到汙名化很對不起

輿論: 性侵案受害者怎麼能發文道歉,太離譜了要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

夏姓前院長: 巫同學都道歉了輿論卻還指責我,身為民運人士我這口氣吞不下,我要上電視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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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事件發生後:

蕭姓學姊想保護學妹->夏姓院長想讓系方想發揮所長成立一個工作小組用夏派學說來研究處理這個個案->朱姓男友寫FB想為女友平反->工作小組想在全系面前自清並反駁朱姓男友的評論->輿論覺得200人公審受害者太誇張要譴責系方->巫姓受害者被煩到受不了所以發文針對之前被性侵後情緒性的作為使系方受到影響的事情道歉希望趕快結束此事->人民覺得受害者發文道歉有違常理應該大力譴責,且謠傳加害者一度還可以復學實在難以容忍這種事->校長想立刻止血維護校譽->夏姓前院長想上節目把事情攤開來論證自己的做法是對的->輿論覺得這事情太誇張把這件事更透明讓所有人知道->最後只能讓法官定奪

因為A->B情有可原,B->C也情有可原,但不代表整個過程A->C所造成的結果是情有可原的,工作小組踩了許多社會倫理道德的底線而不自知,一心只想要把大家拉回細部事件的脈絡推演,輿論才不會管你中間的過程,輿論只會看到結果並根據看到的結果選擇顯而易見是公平正義的一方站,對抗不公不義。每個人越想說自己是對的,卻也因此讓簡單的刑事案件一環扣著一環弄得舉世皆知,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傷害了所有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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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案可能存在三個使事件發生重大轉折但不被社會關注的重要關係人,他們三人如果採取不一樣的做法,社會的衝突可能也不會如此激烈:
關鍵人物一: 聽到目擊者轉述後決定站在嫌犯派的一位民陣成員告知夏院長兩人應是合意性交而非被性侵,而使夏認定受害者是自找的且受害者及男友會說謊
關鍵人物二: 知情但不敢將院長想先由系上解決的態度主動告訴性平會、輔助院長暫緩啟動性評程序的系方承辦人
關鍵人物三: 針對按讚的師生約談並要求封口的導師,使系上同學產生白色恐怖的感覺

性侵案輔導者和調查者應該要迴避不能為同一組人,意即系方不能兼任輔導者和調查者的角色,而應該第一時間送有法源依據的性平會,不應該試圖在沒有校方法務認可的情形下逕自成立為了試驗學說而成立的工作小組,系方也不應將此事和所有系上的老師和同學一起公開討論,無論討論的內容是自己工作小組執行業務的正當性還是性侵案本身,因為系方將會因此而無法盡到保護受害者隱私的責任,而夏前院長作為工作小組的主導者,理應對事情的結果負責。

院長身為教育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就相當於政務官,成立工作小組所造成的風險沒有控制住,最終結果自然要蓋括承受,做不好被逼下台也不要東扯西扯,因為不好的事情往往只會越描越黑,最後在系方、院方、校方的名譽通通給大肆張揚下敗壞了,而且受害者個資又屢遭曝光的情況下,還想透過各種媒體或場合想辦法大聲自清、希望有人可以聲援自己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這種行為乍看之下實在是令人感到十分愚蠢而荒誕的,但究其背後原因,完全是夏的政治運動背景和為了整個學派的學說理論在支持著進行這一場「越戰越勇就能離開受害者位子」、規模宏大的社會實驗啊!



延伸閱讀:

有沒有輔大事件的後續整理?[懶人包] https://goo.gl/w5oNVP

工作小組成員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教師法》、《大學法》、《心理師法》 https://goo.gl/DVxs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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