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達成「永久保有中華民國自由民主」並規避台灣人民時不時擔心的「滅國風險」,法律架構必須從「國家韌性」、「數位主權」、「社會防禦」與「地緣避險」四大維度重新設計。以下為達成此目的 100 條核心立法或修法提案:
1-30 條 解決了物理防護、能源與經濟主權。
31-60 條 穩固了社會韌性、司法正義與民眾防護。
61-80 條 連結了國際利益、外交法律化與內部行政效能。
81-100 條 則確保了在最極端毀滅後,中華民國的「法統、人才與民主火種」依然能在數位空間與全球各角落永續燃燒。
| 項次 | 立法/修法目的 | 針對什麼樣的既有現狀 | 針對既有現狀希望做出什麼改變 | 改變後的好處 | 不改變的風險 |
| 1 | 分散式能源自主法 | 電網過度集中,依賴少數大型電廠,易受首波打擊癱瘓。 | 強制要求村里單位建立微電網與再生能源儲能系統,實現能源去中心化。 | 即使大電網崩潰,地方掩體與基礎設施仍能維持運作,對抗機器人佔領。 | 敵方只需炸毀少數節點即可讓全島進入黑暗,喪失所有反抗能力。 |
| 2 | 低軌衛星通訊保障法 | 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與地面基地台,EMP或導彈攻擊後立即斷訊。 | 將低軌衛星接收設備列為各級政府與重要掩體之法定標配。 | 確保戰時仍能向國際發聲、與盟軍聯繫,打破敵方資訊封鎖。 | 淪為資訊孤島,民眾因恐慌被輕易分化,政府無法下達指令。 |
| 3 | 數位身分與生物特徵加密法 | 傳統身分識別易被偽造或在斷網時失效,無法精確識別友軍。 | 建立抗EMP的離線生物特徵驗證系統,僅限於安全認證與戰爭識別。 | 在「0人登島」情境下,能讓美日無人機迅速識別我方重要政軍人員。 | 敵方可輕易冒充我方官員下達投降指令,或導致美日軍隊誤殺友軍。 |
| 4 | 戰略物資地下化儲備法 | 物資儲備集中於港口或易受損設施,且管理透明度不足。 | 法律規定關鍵藥品、糧食、零件必須散布儲存於全台各級地下掩體。 | 延長社會防衛的耐力,讓敵方「封鎖戰略」失敗,被迫進入消耗戰。 | 封鎖一週內社會秩序崩潰,民眾因飢餓與缺乏醫療被迫屈服。 |
| 5 | 防衛性民主政黨運作法 | 外部勢力易透過代理人或政黨內部運作從內部瓦解民主。 | 嚴格規範政黨資金來源透明化,並建立「違憲政黨解散」的快速審議機制。 | 確保民主競爭不被威權勢力買斷,維持政治決策的主體性。 | 敵方不費一兵一卒,透過法律漏洞扶植親外政權完成「和平統一」。 |
| 6 | 全體制韌性民防訓練法 | 民防訓練流於形式,多數平民不具備戰時生存或反機器人基本常識。 | 將數位戰、電子防護與災難救助列為國民教育與定期演習之必修。 | 提升國民在極端環境下的生還率,增加敵方治理與佔領的隱性成本。 | 戰爭爆發時民眾因無知產生大規模混亂,成為軍事行動的阻礙而非助力。 |
| 7 | 關鍵科技人才保護與移轉法 | 戰時頂尖人才缺乏保護機制,容易在首波攻擊中損耗或被俘。 | 建立「戰略人才白名單」,在極端狀況下由國家啟動最高級別保全。 | 保留國家重建的「火種」,即使本土暫時失守,台灣文明與技術仍能延續。 | 人才外流或被敵方控制,台灣徹底喪失國際經濟地位與籌碼。 |
| 8 | 電子戰干擾設施布建法 | 既有防禦偏重實體火力,對抗無人機與機器人大軍的電磁防護不足。 | 授權在關鍵建築與交通要道安裝可隨時啟動的高功率微波(HPM)干擾源。 | 能在機器人登島初期直接燒毀其電路,削弱敵方技術優勢。 | 敵方機器人大軍能如入無人之境,迅速佔領全島政府機關。 |
| 9 | 地下政府與法統存續法 | 政府指揮中心過於單一,首腦一旦遇襲,國家法律繼承機制不明。 | 建立多備份、移動式的行政中心與法律授權鏈,確保行政不中斷。 | 讓敵方「斬首行動」失效,始終無法在法理上宣布台灣投降。 | 總統受困或遇難後,各級行政機關群龍無首,導致國家自動瓦解。 |
| 10 | 國際共管與利益掛鉤條例 | 國際參與多限於非官方,缺乏法律層級的「國際利益連動機制」。 | 修法鼓勵跨國企業在台設立關鍵數據節點,並簽署災難互助協議。 | 讓台灣的安危直接等同於跨國企業的損益,誘發美日主動介入。 | 台灣被視為單純的領土爭議,而非全球利益核心,增加被遺棄風險。 |
| 項次 | 立法/修法目的 | 針對什麼樣的既有現狀 | 針對既有現狀希望做出什麼改變 | 改變後的好處 | 不改變的風險 |
| 11 | 數位遺產與國家記憶保存法 | 國家檔案、文化遺產與行政數據多儲存於島內伺服器,戰爭時易被毀滅。 | 建立「數位領土」概念,將關鍵行政與文化數據加密備份於全球分散式雲端。 | 即使島嶼被暫時佔領,台灣的文化與行政正當性能在數位世界永續存在。 | 國家歷史被敵方抹除或重寫,導致下一代完全失去民族認同。 |
| 12 | 反認知作戰與AI溯源條例 | 敵方利用AI生成假訊息與深偽(Deepfake)影像,低成本瓦解內部共識。 | 強制要求所有大型社群平台標註AI生成內容,並建立國家級快速澄清機制。 | 提高社會對假訊息的免疫力,避免在危機時刻發生內部暴亂或潰散。 | 民眾在戰時無法分辨真偽指令,導致對政府徹底失去信任,轉向投降。 |
| 13 | 地下供水與水質監控保障法 | 自來水系統依賴大型水庫與管線,極易被下毒、斷水或機器人破壞。 | 於各行政區設立深度地下井與獨立過濾系統,並法律保障其戰時專用。 | 確保民眾在長期圍困中具備基本生存條件,不會因乾渴而被迫出走投降。 | 敵方僅需控制少數樞紐即可口渴全台,引發人道危機迫使政府屈服。 |
| 14 | 自動化武器進口與研發獎勵法 | 台灣本土缺乏自主低成本無人機與機器人反制技術,仰賴昂貴外購。 | 透過租稅減免與專案獎勵,支持本土企業研發反機器人與低軌巡飛彈技術。 | 實現「以量對量」,用廉價的無人機群對抗敵方的100萬個機器人。 | 面對敵方機器海戰術,我方因缺乏對等數量的自動化武裝而迅速崩潰。 |
| 15 | 關鍵通訊設備國產替代法 | 許多基層通訊設備含有敵方供應鏈零件,存在隱藏後門或斷電開關。 | 立法規定核心基礎設施必須採用本土或友盟國家研發之硬體與通訊協議。 | 降低敵方透過預留後門遠端癱瘓台灣電信、電力系統的可能性。 | 戰爭未動,敵方已透過軟體指令將台灣的數位基礎設施全面鎖死。 |
| 16 | 金融韌性與跨境支付備援法 | 銀行系統若斷網,國內交易即停擺,民眾將陷入爭奪實體資源的混亂。 | 推動以加密技術為基礎的「戰時離線支付」機制,保障基礎物資交易。 | 維持社會經濟的基本流動性,避免因金融崩潰引發的搶劫與動盪。 | 銀行存款在戰時成為數字,民眾失去財產保障,社會秩序瞬間瓦解。 |
| 17 | 民間武裝技術人員徵用法 | 現有徵兵制缺乏對數位、維修、電子戰人才的有效整合與彈性派遣。 | 建立「技術民兵」制度,讓軟體工程師、無人機玩家戰時能立即轉入國防。 | 將台灣龐大的民間科技力轉化為實質戰力,應對高度技術化的侵略。 | 空有民間技術人才,卻因無法律依據與組織架構而在戰時無法發揮。 |
| 18 | 海上生命線護航與中立區域法 | 台灣高度依賴海運,一旦被封鎖,糧食與能源將迅速枯竭。 | 透過法律授權政府在特定海域設定「國際民生走廊」,並與友盟協議護航。 | 提高敵方封鎖台灣的政治與軍事代價,確保國際物資能合法進入。 | 敵方宣稱全島封鎖為內政,國際社會缺乏介入法律依據,導致台灣被餓死。 |
| 19 | 關鍵關鍵零組件(TSMC)自毀或轉移條例 | 高端技術若落入敵手,將改變全球戰略天平,使美日更難介入。 | 明定在極端情況下,核心機密技術與設備的銷毀或技術撤離SOP。 | 確保台灣「矽盾」在失守後不被敵方所用,維持美日保衛台灣的誘因。 | 敵方奪取台積電技術後實力大增,美日因戰略誘因消失而放棄台灣。 |
| 20 | 多重政治代理人繼承法 | 現行憲法僅規定總統、副總統繼承,順位有限,易受「斬首」影響。 | 擴大國家領導順位至海外代表或特定民選職位,確保政府始終存在。 | 讓敵方意識到即便消滅台北政治圈,台灣政府依然能在法理上運作。 | 行政核心被一網打盡後,國家失去法律主體性,成為敵方口中的無主地。 |
| 項次 | 立法/修法目的 | 針對什麼樣的既有現狀 | 針對既有現狀希望做出什麼改變 | 改變後的好處 | 不改變的風險 |
| 21 | 半導體全球安全連動條例 | 半導體雖然是強項,但缺乏與他國國安法規的實質法律勾連。 | 明定台製高端晶片之終端應用須符合「民主供應鏈安全規範」,並與友盟簽署互助協議。 | 讓各國因依賴台灣晶片,而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將「台灣安全」納入其本國利益。 | 敵方若奪取台灣生產能力,全球民主國家將受制於敵方,導致美日因投鼠忌器而退縮。 |
| 22 | 戰略性產業全球分散佈局法 | 產業高度集中島內,戰時易被一網打盡,喪失對外的談判籌碼。 | 鼓勵關鍵企業在友盟國家設立「數位鏡像基地」,確保行政與設計能力可隨時異地運作。 | 即使本土被圍困,台灣企業的全球影響力與專利權仍能作為流亡政府的經濟基礎。 | 島內工廠被毀後,台灣在國際經濟舞台瞬間歸零,淪為無價值的戰俘。 |
| 23 | 境外主權財富基金保護法 | 國家外匯存底與財富多儲存於易受制裁或凍結的區域。 | 建立多樣化且具法律豁免權的境外主權基金,並設定戰時自動撥款機制。 | 確保戰時與戰後重建有充足資金,能持續支持海外運作或招募國際救援。 | 戰爭一響,國家資產被敵方或第三方凍結,政府空有法統卻無力支付任何行動成本。 |
| 24 | 數位領土與電子政務韌性法 | 政府作業高度依賴實體機房,行政體系極易因大樓被毀而癱瘓。 | 全面推動「政府雲端化」,所有行政程序必須具備在斷網後的衛星備份運作能力。 | 即使中央政府大樓被機器人佔領,行政決策仍能在加密網路中分散執行。 | 官員失去行政系統授權,基層政府陷入混亂,敵方可輕易接管行政權。 |
| 25 | 外資安全與戰爭補償保障法 | 國際投資者擔心戰爭風險,導致關鍵時刻資金抽離,加速崩潰。 | 建立由政府支持的「戰爭風險補償基金」,保障符合國安戰略之外資。 | 穩定國際資本在台信心,讓國際大財團主動遊說其母國保護台灣。 | 戰雲密布時發生金融海嘯,內部經濟先於軍事崩潰,民眾因絕望轉向親敵。 |
| 26 | 國際人道走廊與海域中立條例 | 領海範圍易被敵方宣稱為內海封鎖,導致救援船隻不敢靠近。 | 立法定義特定「民生必須品航道」,並預先在聯合國或國際組織備案。 | 建立介入的法律依據,使美日護航具備「維護國際人道」的正當性。 | 敵方宣稱封鎖為內政,國際社會因缺乏法律切入點而坐視台灣被餓死。 |
| 27 | 戰時勞動力彈性調度法 | 現行勞工法規無法應對戰時物資生產與修復的極端需求。 | 建立「戰時關鍵職位」名單,在法律上賦予其等同軍人的保護與責任。 | 確保戰時能源、通訊與機器人維修等關鍵崗位有充足且受保護的勞動力。 | 關鍵技師逃亡或拒絕工作,導致基礎設施壞一點就斷一點,無法自癒。 |
| 28 | 反代理人干預與金融監測法 | 外部勢力易透過隱蔽金融手段收購台灣關鍵基礎建設之股權。 | 嚴格審查具有「威權背景」的迂迴投資,並對特定行業設定持股上限。 | 確保發電廠、港口、通訊社等咽喉產業掌握在具國家忠誠度的人手中。 | 戰爭未開始,敵方已是台灣主要電廠或電訊公司的隱形大股東。 |
| 29 | 農業韌性與糧食自主法 | 糧食自給率過低,且高度依賴進口種子與肥料。 | 獎勵地下化農業技術(如LED垂直農場)與戰時耐儲糧種的本土研發。 | 在全島封鎖或EMP攻擊後,能維持城市人口最基本的熱量供應,防止暴動。 | 封鎖兩週後城市發生大規模糧荒,敵方利用「送糧食」輕易收買民心。 |
| 30 | 戰略醫藥儲備與生物防禦法 | 藥品多依賴進口,且缺乏對抗可能之生物战或大規模傷亡的法規準備。 | 規定關鍵藥品(如抗生素、胰島素)必須有半年以上的全台分散儲備。 | 確保在導彈雨後,醫療體系不至於崩潰,維持民心士氣。 | 病患與傷者無藥可醫,人道慘況導致民眾對政府失望並加速投降壓力。 |


